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详细介绍


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详细介绍

一、保险责任(保什么)

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疾病”,则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②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女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10种“女性特定疾病”,则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③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男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10种“男性特定疾病”,则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④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90天等待期内身故,则给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于等待期后身故,则给付身故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⑤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120种“重大疾病”、14种“少儿特定重疾”或60种“特定轻度重疾”,且确诊的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疾病”、10种“女性特定疾病”、10种“男性特定疾病”,则免予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且豁免后的保单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注:具体豁免保险费定义以条款为准)

二、投保规则

  • 投保年龄:0-65岁;
  • 交费期间:1年交、5年交、10-30年交;
  •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 风险保额:不计重疾责任保额;
  • 职业加费:无职业加费;
  • 组合规则:须附加于相关重疾类产品投保;
  • 保额限制:保额1万起,本单不得超过对应重,疾险保额:险种最高累计保额30万。

三、佣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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