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保险平安特疾10疾病附加保险基础知识规则责任详细讲解


平安人寿保险平安特疾10疾病附加保险基础知识规则责任详细讲解

一、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1577)的佣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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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的投保规则

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的投保规则如下:

  1. 投保年龄:0-65岁;
  2. 交费期:1年交、5年交、10-30年交;
  3.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 保险期间:终身;
  5. 保险金额及限制:保额1万起,本单不得超过对应重疾险保额,险种最高累计保额30万;
  6. 风险保额计算:不计重疾责任保额;
  7. 职业加费:无职业加费。

三、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具体内容及赔付标准详见保单中“保险责任”一栏描述。

四、特疾10少儿、成人病种切换的时间?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即为少儿、成人重疾的转换时间点。届时,少儿重疾不再承担责任,将转换为对应性别的成人重疾责任

五、客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特疾10保障

客户可以通过新契约和保全新增两种方式购买,如果通过保全新增,客户可以在金管家自助申请或联系业务员E化代办。

六、新增特疾10之后可以在哪里查看条款

登陆金管家“发现”—保单服务—我和家人的保单—选择新增的保单—产品条款。

七、新增特疾10之后减保有哪些特殊限制

减保后,特疾10保额不能低于1万。重疾险减保后,特疾10的保额不可大于重疾保额,特疾10需同时减保。

八、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1577)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认定

等待期后我们按照下列三种情况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且该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报销费;

2、若女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情敌重疾,且该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3、若男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且该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九、平安附加特疾10疾病保险(1577)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认定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身故,我们按照您所支付的本 附加险 合同的保险费 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文由作者平安小王子编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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